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我校体育代表队是在公共体育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各体育项目代表队的组建由体育部决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队,无权代表学校参加任何比赛。
第二条 临时组成的校体育代表队必须经过体育部领导组批准方可进行训练和比赛。
第三条 各项目代表队的组建和参赛,原则上根据各级比赛需要和经费状况确定。
第四条 各体育代表队的主教练由体育部统一任命。代表队实行主教练负责制,助理教练由主教练推荐,上报体育部领导组审核。主教练负责代表队的训练和管理工作,助理教练协助主教练完成训练任务。
第五条 各体育代表队结合比赛情况可实行全年训练或临时组队训练两种方式,具体时间由体育部决定。
第二部分 体育代表队和教练员管理办法
第六条 代表队编制
1.1每支代表队设主教练及助理教练员各一名。
1.2代表队应按各队参加比赛报名人数确定编制,包含替补队员,每年根据运动员成绩,较差的队员应予淘汰。
第七条 训练时间和训练安排
1.1 教练员日常训练工作量由体育部负责考核申报,常设代表队平时每周训练3次,每次1课时。
1.2参加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比赛的教练员,赛前集训为1个月,集训期间每周训练6天,每天训练时间3课时。参加省教育厅、省体育局比赛的教练员,赛前集训为半个月,集训期间每周训练6天,每天训练时间3课时。
1.3每年度绩效核算时,由体育部提供上述2部分工作相关支撑材料,教务处审核发放该部分工作量。
第八条 教练员管理
1. 教练员的职责:
1.1 教练员要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高标准、严要求地搞好学校代表队的训练、竞赛等工作。
1.2 教练员要加强思想政治及业务理论学习,关心队员的训练、学习、生活和思想等情况。
1.3 教练员应当加强对运动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帮助运动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教育队员在比赛中尊重对手,尊重观众,树立良好的队风和赛风,坚决杜绝和制止比赛中打架斗殴、罢赛、违纪及不文明举止等行为,如果出现以上有损学校形象的行为,教练员要承担主要责任。
1.4 教练员不能擅自让本队运动员代表外单位比赛,如有特殊情况须报体育部领导组批准。
1.5 教练员应根据各队情况,在每学年开学后一月内,及时做好运动员的选拔工作。
1.6 竞赛期间,教练员负责办理运动员比赛报名、体检等手续及参加有关的技术会议,开好赛前的动员会、准备会;负责运动队竞赛经费、服装、器材、物品的借用、发放及回收。并于比赛结束一月内,结清竞赛费用,如遇假期可顺延。
1.7 日常或者集训期间,教练员协商使用训练场地。
1.8 遇重大问题需请示体育部领导组批准。
2. 教练员训练要求:
2.1 教练员负责制订训练计划。
2.2 各队按规定时间、场地进行训练,如有场地、时间变动事先报体育部领导批准。
2.3 训练中,教练员对运动员必须严格要求,发现问题及时对运动员进行批评教育。
第九条 运动员训练补助标准:
1.1 经学校同意参加省级及以上比赛的集训运动队,可发放伙食补助,发放伙食补助以比赛秩序册参赛队员名单为准,发放标准每人每天30元。
1.2 一旦向赛事组委会报名后,中途退赛以及未达该队教练员指定训练次数的队员,不予发放训练补助。
1.3 各运动队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比赛需统一着装,出场服购买标准为500元/人。(比赛服根据项目要求待定)
1.4 经学校同意,运动员外出代表学校参加同一城市内高校交流比赛以及技术培训等活动,根据活动实际发生天数发放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
1.5 假期集训的运动员,学校提供免费住宿。
1.6 运动员因比赛耽误考试者,学校或主管部门协调组织运动员缓考。
2. 运动员可享受政策:
2.1 为了激励运动员积极投身训练,凡是正式入选校级代表队的同学,年度训练时长达到32课时,经校队年度考核合格者,提交体育部审核报备后,可享受体育课免修政策。
2.2 运动员综合测评加分按照《长治医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法》执行。
第十条 违规处理
教练员在申报比赛经费、训练补助、教练员工作量等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据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虚报、瞒报、谎报、私自克扣挪用、二次分配等行为者,将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部分 附则
第十一条本条例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共体育部。
第十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长治医学院各体育代表队。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若与以前文件冲突,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