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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细则
2015-03-04 20:27 安强  审核人: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以下简称《标准》)、《<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教体艺[200212号)及山西省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细则在我院的实施,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2002年新学年起,本校各年级均实施《标准》。我校将把《标准》的实施作为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宣传、加强管理、认真施行。

第三条 2002年新学年开始,《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不再施行。

第四条 由长治医学院办公室组织管理,公共体育部具体实施,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山西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采集、汇总、上报有关数据。

第二章.组织管理、监督

第五条  在实施《标准》过程中,学院行政主管部门为教务处,由其行使《标准》实施工作的管理、监督职能,公共体育部组织实施,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相应的实施办法和措施。

第六条 《标准》的具体实施。副院长冯向先具体领导,由教务处、公共体育部、校医室、学生工作部、辅导员协同配合,共同组织实施。教导处负责实施《标准》的计划和调控工作,体育部负责测试组织、成绩记录等级评定工作。学工部、辅导员、团、班委负责各班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设立实施《标准》的专门机构,教务处由宋晓亮处长负责、公共体育部宋金印、校医室黄、学生工作部祁若冰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并实行岗位责任制。《标准》的测试与学生的健康体检有机结合,各测试项目的成绩,由体育部汇总,并按照《标准》的要求评定成绩、确定等级,记入《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在毕业时放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标准》实施工作过程、结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首先进行学校自查;然后报送省教育厅进行核查检验。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章 测试项目

       第九条 按照《标准》要求,确定的测试项目为:

身高、体重、肺活量、立定跳远、8001000米跑、坐位体前屈。

第四章 测试与评分标准

第十条《标准》中的身体形态、身体机能和身体素质的测试方法按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解读》中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 学生测试时间定于每学年第二学期进行,首次测试定于20033月进行。

第十二条《标准》的测试每学年进行一次,具体测试工作由教导处统一安排,体育部负责组织测试,辅导员负责组织教育、督促检查,校医室负责现场医务监督和指导。

第十三条 测试前要做好充分准备,提高测试时间的利用率和测试的效果。准备工作内容一般包括学生的思想发动,仪器的校对,准备测试成绩登记表,准备场地、器材,测试人员熟悉规则、方法和要求,制定测试过程中的组织和安全措施,受测者做好充分的准备活动等。

第十四条 测试过程采用流水作业方法,保证测试的秩序。测试数据和记录要准确无误,并进行严格核查,测试、记录、监督检查人员签字。

第十五条 因病或残疾不能参加测试的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生证明,体育部核准后,可以免予执行《标准》,所填表格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六条 依据《标准》对测试项目进行综合评定,按百分制记分。

第五章  等级评定与登记

第十七条 各测试项目的成绩,由体育部汇总,并按照《标准》的要求评定成绩、确定等级。 各个测试项目的得分之和为《标准》的最后得分,根据最后得分评定等级:86分以上为优秀、76分一85分为优良、60分一75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八条 每学年评定一次成绩并记入《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学生毕业年级的等级评定,按毕业当年的成绩和其他学年平均成绩(各占50%)之和评定。

第十九条 对《标准》测试成绩不合格者,在本学年底准予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则学年评定等级不及格。

第二十条 学生各测试项目的成绩、得分、评定等级由体育部负责记录在《标准》登记卡上,并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在毕业时放入学生档案。同时登记在《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册》(山西省教育厅制)上,体育教师、班主任签字后由学生本人保存。

第二十一条 每学年测试的原始数据和统计资料要妥善保存。由体育部资料室管理人员负责收集、保存成绩登记表和统计资料,并定期归入学校的体质健康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测试项目的测试值记录、得分、评定等级有误需修改时,需进行核实签字。测试值修改由测试组总负责人核实签字;得分、评定等级修改由学生或体育部向教务处说明原因,经核实测试值确认无误后,教务处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三条 测试成绩、评定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学生与家长,以便指导学生科学合理的锻炼,并得到家长的支持、帮助。

第六章  数据收集与整理上报

第二十四条 实施《标准》过程中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数据、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掌握各个阶段、环节的特殊性和规律性,总结带有规律性的经验。

第二十五条 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采集、汇总、上报《标准》的有关数据。

第二十六条《标准》测试数据收集、整理、上报

       学校将按照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办法,由体育部负责对本学校的测试数据和评定等级进行统计分析,学校核实加盖公章后,及时将《标准》的达标数据报送省教育厅。按照教育部规定时间和内容及时上报测试数据。

第七章  平时锻炼工作组织与开展

第二十七条 实施《标准》工作中,体育教师、辅导员必须向学生、教师、家长进行经常性的宣传教育,让学生懂得体质健康的重要性,让教师重视学生体质健康,让家长支持学校达标活动。宣传采取会议动员、理论课学习、广播和板报、宣传资料、富有教育意义的象征性体育锻炼活动、专题讨论、演讲、评比、表扬、征文、摄影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施《标准》的工作,将组织多种体育锻炼形式,将体育课与早操、课间操等各种课外体育活动有机结合。包括:

一)与体育教学结合:教会学生体育的基本知识、基本技术和基本技能,掌握科学锻炼身体的方法;

二)与课外体育活动结合:在体育活动中有计划地指导学生科学锻炼;

三)与学校运动竞赛结合:举办全员参与型运动会,丰富活动内容。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将有计划地开展体育测验活动,督促和指导学生加强平时锻炼和了解自身体质健康情况。

第八章 经费、时间、安全保证

第三十条 实施《标准》工作应纳入全面落实素质教育的轨道。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把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工作摆在重要的位置上,给予一定的人力、物力、时间的保证和作好安全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要保证学生体育锻炼时间,安排好两课、两操、两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时间,并保证锻炼的出勤率。

第三十二条 学校在管理经费支出中要保证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标准》的实施工作开展;包括管理工作费、宣传活动费、设备设施的购置与维护等费用,并保证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学校要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在日常体育锻炼、测试中作好安全防范工作。对安全事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连带责任。

(-)对学生日常的体育锻炼提出安全要求,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

(二)测验前要检查和了解学生的身体健康情况,有病或身体情况不好的学生不得参加测验;

(三)测验前要检查场地、器材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四)测验前要向学生讲清测验规则和安全要求,引起重视。

第九章  器材设备采购

第三十四条 学校力争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建设运动场地,保证安全需要和达到锻炼目的,配备体育锻炼器材、设备和测试器材设备,保证测试数据准确并使用计算机,努力做到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

第三十五条 选用经过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检测达到测试要求的合格的测试器材。测试器材购置由省教育厅组织集中招标采购。

第十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将对《标准》实施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总结评比,给予奖惩,以调动全体学生和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性。

第三十七条 奖评全面,不仅要评比达标优秀的学生,而且更要评比经常锻炼表现好的学生,以及身体形态、生理机能、身体素质等指标增长度大的学生;还要对优秀的体育骨干进行奖评,同时也要对领导、班主任和体育教师、校医进行奖评。

第三十八条 达标合格率作为评选先进集体、个人和评“三好”学生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三十九条 班级达标合格率低于80%,不得评为先进单位,辅导员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第四十条 学生达到《标准》良好等级以上者,方可评为三好学生、获奖学金;达到优秀成绩者,方可获奖学分。因病或残疾免予执行《标准》的学生,不得参加三好学生评定,并降档参评奖学金。成绩特别优秀者,可特殊对待。

第四十一条 毕业时《标准》评定等级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按肄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奖励与降低分数的办法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奖励5分,不同项可累计加分:

1、早操、课间操和课外体育锻炼出勤率达到98%以上,并认真锻炼者;

2、获等级运动员称号者;

3、参加学院运动会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前八名者。

4.学生体育干部在组织各项体育活动中,工作认真负责者。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该学年《标准》成绩最高记分为59分评定等级应为不及格

           1、对体育课、早操、课间操、课外体育锻炼无故缺勤,一年累计超过应出勤数110者;

2、因病、事假缺勤,一学年累计超过13者。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长治医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此实施意见与《标准》及国家有关体育法规有抵触的地方,以《标准》及国家法规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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