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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体育部部务会议制度
2023-07-06 16:41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公共体育部重要问题议事程序,保证集体议事规则,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及时交流沟通思想,协调工作联系,促进公共体育部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以及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议根据议题由公共体育部部长主持,部长不能到会时,由主任指定一位班子成员主持。

第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处科级干部及各教研室主任。重要事项的决策一般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根据会议的内容,必要时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条 会议时间安排: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章 会议内容

第五条 部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交流情况,部署计划;传达上级精神,提出贯彻意见;通报存在问题,讨论解决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研究工作创新。

第六条 会议议题包括:公共体育部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教学科研和师资队伍建设,考核奖惩和津贴管理等,以及其它应当由校级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议题的提出和确定:由部长提出需要会议讨论的议题。全局性的重大议题应由部长和副部长协商确定提出。

第八条 提交议题的原则:

1、议题提交前,部长要提前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涉及2名以上班子成员的议题,相关班子成员要提前沟通交流,并提出主导性或建设性的初步解决方案。

2、特别重要的议题,部长应当事先与副部长沟通并征得同意后,方可提出。

3、部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可以协调解决的问题,一般不列入部务会议议题。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会议讨论议题时,提出议题的部领导应首先对议题作必要的说明,经过充分讨论后,再由会议主持人对议题做出明确结论。

第十条 会议要严格执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部门重大问题,必须经过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集体讨论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当意见分歧较大时,一般不宜急于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后再行研究决定。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一条 对部务会议做出的决定,全体成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分管责任人负责落实。在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应及时向部长报告,或在下一次部务会议上提出复议。未经部务会议复议或分管院领导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决定。对通过的决议持不同意见者,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更改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并不得在会议之外的场合随意发表不同观点。

第十二条 会议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与会者,应事先向部长请假,并在会前对有关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事后应主动向班子其他成员了解会议内容及作出的决议,涉及自己分管工作的,要积极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会议通过的决议,必要时可通过各种形式向全体教职工传达。但会议研究过程中讨论的内容,以及尚未形成决议的事项,不得随意对外透露,按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必须保密。

第十四条 实行回避制度。部务会议讨论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本人应回避。

第十五条 会议由综合办公室主任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存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3年7月1日起实行


                                                                 公共体育部

                                                                                      202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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